日前,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出台了《常态化采集更新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实施办法(试行)》,对全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更新服务管理工作进一步予以规范。
《实施办法》要求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务必强化组织保障、明确工作职责、前移工作端口、优化服务管理,将退役军人信息采集更新纳入常态化工作推进。
《实施办法》明确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对本地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做到应采尽采,及时更新,确保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信息底数清楚、情况准确。一是明确需采集信息的服务管理对象。包括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伍红军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12类人员。二是明确采集更新信息所需提供材料。采集信息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立功证件;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三是突出组织机构作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落实”原则,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统筹,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数据初审上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退役军人服务大厅设立信息采集更新集中办理窗口,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可设立信息采集更新服务点或开展流动采集更新服务。四是强化服务管理功能。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将常态化信息采集更新工作与发放相应待遇、悬挂光荣牌等工作统筹安排,在常态化走访慰问和日常服务接待工作中,应将核查和服务管理对象信息采集工作作为首要环节;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异地工作等对象,采取上门服务、电话、微信、传真等方式完成信息采集更新,并对本地区服务管理对象因迁入、迁出、死亡等原因增减或相关信息变化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审后,同步在系统中予以更新。五是强化宣传报道力度。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有关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广泛进行宣传,让服务管理对象知晓信息政策,引导应采集信息人员自主申报信息采集。六是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将加强对信息采集更新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每年度新增服务管理对象要做到随到随录,年度新增服务管理对象数据,必须在当年内全部录入完成。对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将责令限期整改, 并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