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退役发〔2020〕68号
为大力弘扬烈士精神、关心关爱烈士亲属,切实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褒扬纪念工作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建立以组织祭扫为主、自行祭扫为补充的异地祭扫机制,全面加强烈士祭扫组织服务和教育引导,切实维护安全有序文明的祭扫秩序,进一步增强烈士亲属的荣誉感、获得感,在全社会树立缅怀英烈、尊崇烈属的良好风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尊崇关爱与管理引导并重。落实烈士亲属在烈士祭扫期间各项优先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帮助烈士亲属解决实际困难,充分体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和全社会的尊崇。加强行前教育,引导烈士亲属文明有序祭扫。
(二)坚持服务保障与维护稳定并重。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的组织和接待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防范化解风险,确保祭扫活动安全有序。
(三)坚持协同配合与属地管理并重。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定期会商、联合督办等工作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加大区域协作联动力度,加强信息共享、联调联处,确保烈士亲属异地祭扫活动组织服务工作有序衔接。
三、异地祭扫范围
因烈士未安葬在其亲属户籍地或者常住地,烈士亲属前往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开展祭扫纪念活动的,各地按规定提供服务保障。安葬地是指烈士墓或者骨灰存放处,如在我国境内无明确安葬地的,烈士亲属可就近选择一处专门纪念烈士的纪念堂馆、碑亭、塔祠、塑像或者篆刻烈士姓名的烈士英名墙作为纪念地。
四、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对象
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对象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如确无上述人员的,可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女婿、儿媳、公、婆、岳父、岳母等。
五、异地祭扫组织服务方式
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分为组织祭扫和自行祭扫两种方式。
(一)组织祭扫。符合条件且有异地祭扫意愿的烈士亲属,由其户籍地或者常住地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申请有序组织异地祭扫活动,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对于年满65周岁或者身有残疾、体弱多病的烈士亲属,需自行安排1名身体健康的亲属陪同祭扫。前往祭扫的亲属及陪同人员每次不超过3人。
(二)自行祭扫。符合条件但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祭扫的烈士亲属,经户籍地或者常住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可自行前往祭扫,享受相应服务保障和优先优惠,原则上每年1次,每次不超过3人。
六、异地祭扫办理组织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异地祭扫意愿的烈士亲属,于每年8月1日前向户籍地或者常住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异地祭扫书面申请(详见附件1)。
(二)受理上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审核祭扫需求,形成下一年度异地祭扫计划,报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汇总形成本地区异地祭扫计划,于9月30日前上报省退役军人厅,省退役军人厅合理统筹、有序安排。
(三)统筹衔接。每年12月31日前,省退役军人厅将下一年度异地祭扫安排表下发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赴省外祭扫的由省退役军人厅对接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省退役军人厅;跨州、市祭扫或州、市行政区内跨县(市、区)祭扫的,由组织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别主动对接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四)行前安排。组织祭扫的,由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并保管《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详见附件2),自行祭扫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详见附件3),并于祭扫出行一个月由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的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报情况;不能按照计划出行的,需提前向烈士地或者纪念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报。
七、异地祭扫组织组织服务保障标准
(一)组织祭扫的组织服务保障标准。烈士亲属及陪同人员的省际城市间交通及食宿费,由负责组织的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相关人员在祭扫地的交通及食宿费。
(二)自行祭扫的组织服务保障标准。烈士亲属祭扫回程后1月内,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回执,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按照《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标准发放,其中,省际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火车票标准计算,食宿及当地交通费按照3天计算。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再承担当地交通及食宿费。无《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自行前往祭扫的,不享受定额补助。
八、祭扫期间优先优惠政策措施
(一)交通出行优先措施。
认真落实《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祭扫车辆在祭扫活动期间通行收费公路时,依法交纳车辆通行费。
祭扫活动期间,烈士亲属凭借《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或者预约条码享受优先通行收费公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坐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享受优先加油、加水和车辆维修等服务。相关服务机构应在服务站(点)设置优先通道(窗口),并设置明显标示。
(二)文化服务优惠政策。异地祭扫的烈士亲属,在祭扫活动期间到国有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或者预约条码享受"三属"减免门票优惠政策。
九、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健全完善各项组织接待、服务保障制度机制,应急方案预案,做到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在各级烈士祭扫工作领导小组的坚强领导下扎实、有效开展工作。
(二)提高服务水平。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逐步实现网上申请办理业务,积极为烈士亲属异地祭扫提供便利条件和优质服务。
(三)规范祭扫秩序。各地要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宣传祭扫制度,规范祭扫秩序,加强行前教育,引导烈士亲属文明有序祭扫。祭扫期间,对不符合政策仍拒缴车辆通行费、拒付住宿费、拒购景区门票、破坏公共设施、堵门堵路、要求超标准接待的,要依法妥善劝阻。对不听劝阻仍滋事扰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经费保障。将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可统筹使用相关渠道资金,用于保证烈士祭扫纪念活动的组织接待、服务保障、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等方面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