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
《大理州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州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
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悬挂光荣牌工作,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依据国家《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是户籍关系在大理白族自治州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
第三条 光荣牌称号统一为“光荣之家”,光荣牌落款为“云南省人民政府 退役军人事务部监制”。
第四条 悬挂光荣牌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
第五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设计和规范的光荣牌样式,统一制作光荣牌,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本次举行集中悬挂光荣牌仪式和安装光荣牌所需经费,由州、县财政共同承担,州级承担20%,县级承担80%,以后年度悬挂光荣牌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县市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光荣牌悬挂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悬挂光荣牌家庭和取消悬挂光荣牌的家庭,都要建立健全悬挂光荣牌工作建档立卡制度,做到底数清晰、档案齐全,确保辖区内悬挂光荣牌对象准确、不错不漏。
县(市)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三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县(市)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现役军人家庭光荣牌悬挂工作。各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光荣牌的悬挂工作。集中悬挂光荣牌时,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应举行简朴、庄重、热烈的悬挂仪式,安排专人负责安装悬挂。
第七条 各县市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每年老兵退役和新兵入伍后,要及时将有关信息数据录入全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系统,加强信息数据管理。
第八条 各县市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要主动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对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请悬挂光荣牌。
同时具备2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1个光荣牌。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家庭的光荣牌可以悬挂在本人或父母(抚养人)家庭,原则上由适用对象自选其一。
第九条 光荣牌的悬挂位置应尊重悬挂家庭的意愿,一般悬挂在其大门适当位置,保证醒目、协调、庄严、得体。
因建筑结构、材质等因素不适合悬挂的,可在客厅醒目位置摆放。
第十条 悬挂光荣牌的对象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发生改变,或光荣牌出现老化破损等情形,可申请更换光荣牌。
第十一条 悬挂光荣牌家庭的三属或退役军人去世后,该家庭可继续悬挂光荣牌,但不再更换。
第十二条 各县市要在2019年春节前基本完成辖区内集中悬挂光荣牌工作,于2019年5月1日前,全面完成光荣牌悬挂工作。以后每年由各县市根据新增数量,于次年春节前或建军节前完成。
第十三条 悬挂光荣牌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已悬挂的由县级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
第十四条 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悬挂光荣牌。
第十五条 州、县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负责督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光荣牌悬挂工作,对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悬挂光荣牌工作列入全国和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双拥先进县创建考评内容,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先进县的重要条件。
第十七条 各地应结合悬挂光荣牌工作,组织开展送年画春联、走访慰问和为立功现役军人家庭送立功喜报等活动,形成多种优待活动与荣誉激励相结合的工作新模式,提高悬挂光荣牌和优待工作的整体效能。
第十八条 积极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为悬挂光荣牌工作提供支持,在全社会形成爱军、拥军、优属的良好风尚。
第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家庭。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公布实施前已悬挂的光荣牌,统一更换为新式光荣牌,原光荣牌由悬挂家庭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